AI assistant
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12, 2025
55590_rns_2025-06-12_402d7914-27a9-4554-b001-aafa07f8cfd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 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 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全部为非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 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内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内审 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经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 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 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费应予以保证,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
第十七条 内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内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 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及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 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 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 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 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 或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视需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惩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 济责任的建议:
-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给 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13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