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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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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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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 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产品等。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竖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自有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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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 施与监控、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 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若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前款规定。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发生的委托理财应按如下 权限进行审批:

(一)向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委托理财超过30万元;向关联法人发生的委托理财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二)公司向关联人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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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第六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规定。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 第八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在 经批准的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管理层行使委托 理财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 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 包括:

  •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 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

  • 会。

  •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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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 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总 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 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 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 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 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 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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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四)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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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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