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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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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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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本修订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 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 (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称《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 监管要求》(以下简称《指引第 2 号》)等相关 简称《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
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
|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 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 第七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
第七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 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
|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 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 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 告。 |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 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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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 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
删除 |
|---|---|
|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 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 资方向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 规划等相适应。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 向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 适应。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 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 中披露 前次 募集资金年 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 最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近一次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因等。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 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 中披露 最近一次 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 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可实施。 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说明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 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 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 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 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重大资产购置方 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当在独 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当在独立董事、监事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 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须符合以下条件: 合以下条件:
|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一)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
|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 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 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 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 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型公告,并说 |
|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型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
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 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闲置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 告。 |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 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 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 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第二十三条 若出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 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 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 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 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 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 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 时披露。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 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等,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应当经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 |
|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 归还银行借款,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 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 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 |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 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 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 额的1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 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 |
|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五)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的其他情形。 |
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 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 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 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 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 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第三十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 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 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 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
|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 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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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