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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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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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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修订案已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指引第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 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 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 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随时到商业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 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 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随时到商业银 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 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 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
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
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
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
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
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
关法律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
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公司现
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
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
相适应。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
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
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除金融企业类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
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
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
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实施,置换时间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不得超过6 个月。

上述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包括发行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 前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以及发行后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 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房租水电等打包成本 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 支出的自筹资金。 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 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重 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当 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 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 资金项目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遵守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 序。

所有募集资金支出,均首先由 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 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 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 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在支出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 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 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 供备案、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 金项目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遵守公司 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特点,对于 募投项目中人力成本、房租水电等打包 成本,可由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再以募 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置换时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
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
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
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
(六)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
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五)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
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
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
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
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
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
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
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如适用);
删除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
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
适用);
(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
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
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
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单个或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
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
序:
(一)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
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
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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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 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 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若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 司在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 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鉴 证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若公司当 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 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 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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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
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
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
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
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
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告中披露专项审核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
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
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
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
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
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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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 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 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 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 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 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 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程》的规定。 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上市之日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负责解释。 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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