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4, 2021

55590_rns_2021-08-24_16328643-246a-455e-abd3-9521a982123b.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223 x 5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电话: 010 - 65890699 传真: 010 - 65176800 电子信箱: bjgrandall @ grandall . com . cn 网址: http :// www . grandall . com . cn

4-1-1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补充半年报)........................................................................................... 6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 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4-1-2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 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27
二十一、 结论意见......................................................................................................... 27
第二部分 结 尾................................................................................................................. 27
一、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27
二、 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27

4-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15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 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思特奇”)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已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8 月1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披露的最近三年一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现发 行人已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经本所律师再次审慎核查,现 就《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称“期间内”)发 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发表关于补充2021年半年报事项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性文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表述的内容及期间内无 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 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所律 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4-1-4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5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正文(补充半年报)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 和授权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且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处于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间内。本次发行尚需获 得深交所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已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具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重新核查: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规定。

4-1-6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 合《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 规定。

(二) 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 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三)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如下规定:

(1)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 6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 PaaS 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4-1-7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 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 PaaS 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 规定。

2、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22 号文”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16,855,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 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1-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 会已根据《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且独立董 事亦发表了专项意见,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2021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议案中包括了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方式、对象、定价方式及其他必 须明确的事项)。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均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亦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符合《创 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均于当日或次日履行了披露义务,董事会召开后 及时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符合的条件,且本次 发行对象总数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 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4-1-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根据发行人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内容,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除尚须按规定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已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资产、业务、 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六、 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 要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冻结或质
押情况
(股)
1 吴飞舟 境内自然人 62,318,671 29.69 8,385,000
2 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14,241,015 6.78 7,954,998

4-1-10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 王维 境内自然人 5,080,064 2.42 1,315,600
4 北京中盛华宇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3,759,658 1.79 -
5 马庆选 境内自然人 3,325,412 1.58 -
6 姚国宁 境内自然人 2,820,462 1.34 -
7 王剑 境内自然人 2,022,520 0.96 -
8 北京中盛鸿祥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1,540,269 0.73 -
9 北京天益瑞泰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1,318,647 0.63 -
10 北京宇贺鸿祥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1,032,692 0.49 -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吴飞舟先生持有发行人 62,318,67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69%,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1 年 6 月 18 日召 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经过上述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04,883,093 元。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就上述两次变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公开发行 271,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可转 债转股情况,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2021 年第

4-1-11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季度,“思特转债”再次因转股减少 632,692 张,累计转换 52,238,879 股公司股票, 公司总股本由 157,653,591 股增加至 209,891,910 股。公司尚未就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股权变动。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 主要业务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的 1 项业务资质证书于 2021 年 8 月 7 日到期,续期情况如下:




资质或许可 证书编号 核准内容 核发机关 有效期限/发证
日期


信息技术服务
标准符合性证
ITSS-YW
-2-110020
180042
业务领域:运行维
护;评估等级:二级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
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
务分会
2024.08.07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情况在期间 内未发生变化。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1 家控股子公司,即辽宁省思特奇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辽宁省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张景松,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谱路 16 号(辽宁激光产业园LED 创业园),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 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1-12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货币

(二) 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 2018 年、2019 - 年、2020 年、2021 年 1 3 月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新增关联交易。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4-6
薪酬金额 114.71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根 据发行人当时有效的章程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回避表决程序 的,发行人已经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情形,关联交 易内容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 存在通过相关关联交易转移或输送利益的情况。

(四)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等有效程序。

(五)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4-1-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措施或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

(七) 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1、不动产权





证书号
坐落 权利类型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使用期



1








川(202
1)双流
区不动
产权第0
044142
双流区黄
甲街道双
兴大道1
号21栋1-
6层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房
屋(构筑物)
所有权
出让/
单位
自建
工业
用地/
工业
厂房、
工业
用地/
工业
地面
机动
车停
车库
共有宗地面
积133,337.72
/房屋建筑面
积4,214.94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2064年0
5月06
日止

2、知识产权

(1)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期限 权利人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ZL20181002
1486.5
一种进程调度方法及系统 2018.01.10-203
8.01.09
发行人 申请

4-1-14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ZL20181002
2724.4
一种基于实时事件侦测的

警方法及系统
2018.01.10-203
8.01.09
发行人 申请
3 ZL20181021
0555.7
一种访问请求处理方法、系
统、设备和存储介质
2018.03.14-203
8.03.13
发行人 申请
4 ZL20201029
8572.8
一种Web 页面图元吸附方
法、装置、存储介质和设备
2020.04.16-204
0.04.15
发行人 申请
5 ZL20201059
9695.5
一种消息截断处理方法及
装置
2020.06.28-204
0.06.27
发行人 申请

(2)商标

A、发行人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地 注册号 商品类
取得
方式
权利期限


1 发行人 中国 第47427948
第9、
35、38、
42类
自行
申请
2021.04.21-
2031.04.20
2 发行人 中国 第47411818
第9、
35、38、
42类
自行
申请
2021.05.07-
2031.05.06
3 发行人 中国 第47400897
第9、
35、38、
42类
自行
申请
2021.04.28-
2031.04.27
4 发行人 中国 第47407583
第9、
35、42
自行
申请
2021.05.14-
2031.05.13

B、发行人子公司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地 注册号 商品类
取得
方式
权利期限


1 成都思特奇信息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第41279413
第42
自行
申请
2021.04.21-
2031.04.20
2 成都思特奇信息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第41288697
第30
自行
申请
2021.04.21-
2031.04.20
3 成都思特奇信息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第41289505
第9类 自行
申请
2021.05.28-
2031.05.27

4-1-15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软件著作权

A、发行人


权利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权利
范围
取得
方式
首次发表
发证日
1 发行人 思特奇AI能力中心平台
V1.5.0
2021SR0880794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1.03.11 2021.06.
11
2 发行人 思特奇广电行业5G业务
支撑系统[简称:5G业务
支撑系统]V1.0.0
2021SR0880436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未发表 2021.06.
11
3 发行人 思特奇价值运营分析平
台V2.0.0
2021SR0880297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未发表 2021.06.
11
4 发行人 思特奇量纲服务平台[简
称:量纲服务平台]V1.0.
0
2021SR0880437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10.02 2021.06.
11
5 发行人 思特奇新一代BSS BOS
S系统研发项目融合计费
平台V11.0.0
2021SR0880796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9.02 2021.06.
11

B、发行人子公司


权利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权利
范围
取得
方式
首次发表
发证日
1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党建引领平台
[简称:党建引领平台]V1.
0
2021SR032
0859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7.01 2021.03.
02
2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德治教化平台
[简称:德治教化平台]V1.
0
2021SR043
5448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5.01 2021.03.
23
3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多元化矛盾调
解平台[简称:多元化矛
盾调解平台]V1.0
2021SR032
2080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6.01 2021.03.
02
4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风险防控平台
[简称:风险防控平台]V1.
0
2021SR032
2078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6.01 2021.03.
02
5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全民参与社会
治理平台[简称:全民参
与社会治理平台]V1.0
2021SR043
5447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8.01 2021.03.
23
6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社会治理现代
化平台[简称:社会治理
现代化平台]V1.0
2021SR043
5065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9.01 2021.03.
23
7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思创立方综合治理平台
[简称:综合治理平台]V1.
2021SR043
5035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3.01 2021.03.
23

4-1-16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权利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权利
范围
取得
方式
首次发表
发证日
1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党建引领平台
[简称:党建引领平台]V1.
0
2021SR032
0859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7.01 2021.03.
02
2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德治教化平台
[简称:德治教化平台]V1.
0
2021SR043
5448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5.01 2021.03.
23
3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多元化矛盾调
解平台[简称:多元化矛
盾调解平台]V1.0
2021SR032
2080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6.01 2021.03.
02
4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风险防控平台
[简称:风险防控平台]V1.
0
2021SR032
2078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6.01 2021.03.
02
5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全民参与社会
治理平台[简称:全民参
与社会治理平台]V1.0
2021SR043
5447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8.01 2021.03.
23
6 北京思创立
方科技有限
公司
思创立方社会治理现代
化平台[简称:社会治理
现代化平台]V1.0
2021SR043
5065
全部
权利
原始
取得
2020.09.01 2021.03.
23
公司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未发 生其他变化。

十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 履行的重大合同变化如下:

1、授信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

(1)2021年 1月6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编号为 “0656778”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予发行人98,000,000元的授信额度(可循环 额度),原编号为“0558078”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且尚未结清的业务占用本 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21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止。发行人控股股东吴 飞舟先生与其配偶孙悦女士分别签署编号为“0656778_001”和“0656778_002”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1-17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0663527”号、“0666758”、“0677422”的《借 款合同》外,2021年7月6日,发行人签订编号为“0689054”号的《借款合同》,申请 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1年,借款条件为保证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支 付采购款、发放人员工资及日常经营费用等。

(2)2021年6月28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签署编 - 号为“0020000086 2021年(翠微)字第01465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借款条件为保证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支 付技术外包服务费、采购款及员工工资等日常经营周转。发行人控股股东吴飞舟先生及 其配偶孙悦女士以编号为“工银京翠微[2020]保证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20年12月3日,发行人三级子公司上海实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实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121XY2020030522”的《授 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约定向上海实均提供人民 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含循环额度及/或一次性额度),授信期间为36个月,即2020 年 12 月 3 日起到 2023 年 12 月 2 日止。 2020 年 12 月 3 日,上海实均签署了编号为 “12XY202003052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权利编号为“沪(2020)浦字不动产 权第042964号”的不动产(面积为3697.25平方米)为前述《授信协议》提供担保。2020 年12月11日,发行人签署了编号为“121XY2020030522”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上海实均的前述《授信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协议,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 2021 年 3 月 11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7 日三次借款外,2021 年 7 月 7 日,上海实均取得金额为 300 万元的 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7 日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4)2021年6月23日,发行人子公司深圳思特奇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南额协字第7000089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深圳思 特奇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可循环额度),授信期间为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 年6月15日止。2021年6月23日,发行人签署了编号为“2021圳中银南保字第000249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6月23日,深圳思特奇签订编号为“2021圳中银南普借字第000249号”的《流

4-1-1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 止,借款条件为保证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员工薪酬。

基于上述协议,2021 年 6 月 28 日,深圳思特奇取得金额为 500 万元的借款,借款 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8 日。

(5)2021年7月28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编号为“(2021) 信银京授字第0148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额度 (可循环额度),授信期间为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2021年7月28日,发 行人控股股东吴飞舟先生与其配偶孙悦女士分别签署编号为“(2021)信银京保字第0163 号”和“(2021)信银京保字第016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授信合同提供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签订编号为“(2021)信银京贷字第 0177 号”的《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申请借款 8,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9 日,借款条件为保证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或以双方书面 确认的单位借据凭证(借据)上记载的为准)。

2、销售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采购方 含税合同金
额(万元)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
1

中移动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6,327.70 中移动信息2020年一级IT云资源
池项目集云系统产品采购合同
2021.06.01

3、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 的合同金额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采购方 供应方 含税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
1 发行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4,651.39 购销合同 2021.05.14

4-1-1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采购方 供应方 含税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
2 发行人 北京华耀科技有限公司 678.00 硬件产品购销合同 2021.05.27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 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名义签署,不存在变更合同 主体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其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 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4-1-20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行为。

(三)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正在进行或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根据发行人所做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 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对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此次章程修改是因为公司资本公 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从 157,653,591 元增加至 204,883,093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后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进行了 相应的工商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均未作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4-1-21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 的税收优惠进行了论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执行。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财政补贴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期间内新增财政补贴如下:

1、发行人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2020年稳岗补贴 83,736.30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
市财政局
2 增值税退税收入 38,451.72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

4-1-22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 2020年稳岗补贴 12,530.00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4 残疾人就业补贴 204,363.90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
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发行人子公司

(1)安徽思瑞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款
67,734.6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蜀山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2 留肥补贴 7,000.00 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合肥市蜀山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3 中小微企业就业风险储备
9,880.6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蜀山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4 工会经费补助 4,416.00 合肥市总工会

(2)杭州易信掌中云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以工代训补贴 16,000.00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
市财政局
2 小微企业招生补贴 10,394.40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3)太原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2020年稳岗补贴 42,362.48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
市财政局

(4)成都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稳岗补贴 7,883.2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
市财政局

(5)成都易信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稳岗补贴 25,602.12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
市财政局

4-1-2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四川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稳岗补贴 87,841.7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
市财政局

(7)北京易信掌中云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稳岗补贴 2,252.3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
市财政局
2 稳岗补贴 2,130.64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稳岗补贴 905.70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北京无限易信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稳岗补贴 1,126.18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
市财政局
2 稳岗补贴 11,316.49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哈尔滨易位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批准机关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奖补 908,400.00 哈尔滨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财政国
库支付中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程序;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与相关批文一致,其使用符合批准的方式和用 途;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九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所述税务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其他被税务部门处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4-1-24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环保、产品质 量和技术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方 面未发生变化。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新增 1 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新增 2 项行政处罚,具体 情况如下:

1、诉讼、仲裁

2021 年 5 月 7 日,何皞军因与发行人子公司成都易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发行人:(1)支付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 452,465.30 元;(2)支付 2021 年 4 月工资报酬 4,412.80 元;(3) 支付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7 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3,782.40 元;(4)支 付加班工资报酬 18,751.20 元;(2)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2021 年 6 月 17 日,该纠纷在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4-1-25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2、行政处罚

(1)北京易信掌中云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登记,北京易信掌中云 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未按期进行申报,责令限改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24 日。因逾期未改正,2021 年 5 月 24 日,北京易信掌中云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 2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的相关规定,公司 被处罚款 200 元属于较轻或一般的裁量阶次中最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处罚系公司未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所致,涉及金额较小,公司 亦及时缴纳该款项,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北京无限易信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登记,北京无限易信科 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未按期进行申报,责令限改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24 日。因逾期未改正,2021 年 5 月 25 日,北京无限易信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 2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的相关规定,公司 被处罚款 200 元属于较轻或一般的裁量阶次中最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处罚系公司未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所致,涉及金额较小,公司 亦及时缴纳该款项,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26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 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本所律师参与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讨论,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相 关内容的部分进行了核验。经审查,未发现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及其摘要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本次发 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和授权,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证券发行审核规则》 的规定。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田璧律师、孟庆慧 律师。

二、 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4-1-27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 picture [349 x 7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田 璧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孟庆慧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9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