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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Oct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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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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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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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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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声 明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思特奇”或“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经审慎 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作为思特奇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华创证券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股权激励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本着客观、公 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 何风险责任。

3、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 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 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 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旨在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各方参 考,但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 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思特奇 就本次股权激励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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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 5 (二)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5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6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 6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8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0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1 (一)关于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1 (二)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 13 (三)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4 (四)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4 (五)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15 三、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备查地点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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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释 义

思特奇、公司、上市
公司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
条件
归属日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华创证券、独立财务
顾问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思特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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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份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上回购 222,176 股 A 股普通股。上述 已回购的 222,176 股 A 股普通股将全部作为实施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剩 余部分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59.89 万股,约占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二)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3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计划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分 公司、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权益数量
(股)
占授予权益总
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魏星 副总经理 12,500
0.35%
0.01%
王德明 董事 3,000
0.08%
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835人)
3,583,400
99.57%
2.27%
合计 3,598,900
100.00%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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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50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5.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或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 、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 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 、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 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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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 、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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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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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 年、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A
公司层面考核归属100%
业绩考核目标B
公司层面考核归属80%
第一个归属期 2020年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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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润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润增长率不低于5%;
2、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归属期 2021年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
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②如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会计政策变更对考核指标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剔除上述会计政策 的影响,统一指标计算口径。

归属期内,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可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 合格”两个等级,届时,根据下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 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 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思特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

本报告“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表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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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 、公司符合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 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安排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激 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 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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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且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

3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4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安排符合《上市 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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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 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6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 定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 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思特奇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 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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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 的成长性指标,能够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四)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核查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在授予价格、归 属条件、激励对象的确定等方面综合考虑了现有股东的利益。在限制性股票授予 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 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 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 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长期条件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预计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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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等均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归属安排可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 励和约束,有助于公司长期向好发展。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2、《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3、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地点

单位名称: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6 号中电信息大厦 14 层 联系人: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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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联系电话:010-82193708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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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0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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