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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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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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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0-055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0 号)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271.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7,1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17.65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182.35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47 号《验证报 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及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创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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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截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
| 如 | 下(截至2020年6 | 月16日): | ||
|---|---|---|---|---|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账户号 | 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 20000003176600034824096 | 11,000.00 | 5G支撑及生态运营系统项目 |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 | 8110701013101924866 | 8,995.00 | 5G支撑及生态运营系统项目 |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 | 110061534013000419308 | 6,455.00 | AI技术与应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募集资金账户(110061534013000419308)中包含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187.35 万元及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 267.65 万元。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创证券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华创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立柱、朱明举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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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专户对账单,并以书面 信函邮寄的方式抄送给华创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创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存在三次/因过错连续三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华创证券出 具对账单或向华创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创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华创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47 号《验证报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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