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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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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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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17-00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7 年1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2 号)核准,公司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85.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16.16 元。截至2017 年2 月6 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685.5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2,376,800.00 元,扣除 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含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232,973,1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166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 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 竹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光华路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 资金。2017 年3 月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桥支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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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截至2017 年2 月6 日)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账户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20000003176600014859820 11,172.21 全云化BOSS(业务支撑系统)建设项目和电子商务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79000001009454 1,932.38 新一代业务支撑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 8110701012600912146 8,013.77 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731902093210806 3,363.32 运营商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和基地业务支撑系统建设项目

备注:1、募集资金专户(20000003176600014859820)中包含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9,987.84 万元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184.37 万元。

2、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经办行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桥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东方花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证券应当依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花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昆、韩杨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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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东方花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东方花旗证券。

6、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东方花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 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方花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东方花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7]01660002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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