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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Apr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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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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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413号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 公司”)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407 号的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 思特奇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 情况表”)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思特奇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营业收入扣 除情况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营业收入
鉴证报告第 1 页
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思特奇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 入扣除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 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 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思特奇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 制,如实反映了思特奇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思特奇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 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思特奇公司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2025 年 4 月 15 日
鉴证报告第 2 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
| 营业收入金额 | 87,156.89 | 87,049.37 |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30.92 | 0.02 |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04% | 0.00% |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 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 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30.92 | 工位出租收入 |
0.02 |
投标质保金利息 |
|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 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 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 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30.92 | 0.02 |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1 页
| 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 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 收入等。 |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 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87,125.97 | 87,049.35 |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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