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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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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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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意见 如下:

(一)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 修改 <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部分条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 < 北京思特 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 > 部分条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修改 <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部分 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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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进行事前审 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 】 110 号),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并将相关内容进行了 公告。现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 】 31 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我们一致同意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 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 2015 】 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的议案》。

(三)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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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场,审查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内 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 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 供保证。我们认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北京思特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审查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056.5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2 元(含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 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现对公司《关于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与行业发展趋势,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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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相吻合,有助于保 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运行,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经具备了开展本项目所需的各项条件,本次追加投资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顺应下游客户需求,以云技术对现有产品进行 技术升级改造;同时根据现有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进一步拓展产品的应用领域, 从而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而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则能够为公司保持技术先进性提供 有力支持。总体而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全云化 BOSS (业务支撑系统)项目、新一代业务支撑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新一代移 动互联网大数据云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运营商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电子商务云 服务平台项目、基地业务支撑系统项目追加投资,同意本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权利、常征、刘阳 2017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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