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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Jan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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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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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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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3-3-7-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京证字 [2016] 第 0546 号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 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5 年 6 月 28 日出 具了“国浩京证字 [2015] 第 214 号”《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和“国浩京证字 [2015] 第 215 号”《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京证 字 [2015] 第 290 号”《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 [2016] 第 0110 号”《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 [2016] 第 0297 号”《关于北京思特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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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 [2016] 第 1515 号”《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就《反馈意见》中需由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所有正 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 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相关材料的了解和对 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仅就《反馈意见》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 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需核查、回复、补充、修改的部分作出说明,在 《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已表述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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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事实陈述及相关结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复述。除另有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性文件,为发行人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本所关于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应当为《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整体; 欲全面了解律师法律意见,应阅读使用完整的意见。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picture [100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反馈意见第16 题:2010 年发行人及其员工被华为郎新起诉侵犯商业秘密, 2011 年一审判决赔偿700 万元,2013 年发回重审,目前尚在审理。请说明该案 诉由的具体情况、2013 年至今尚在审理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所律师对案件诉由的具体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翻阅了与本案相关的《起诉状》、“( 2010 )海民初字第 19668 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 )一中民初字第 10448 号”《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 2013 )高民终字第 1477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公证文件、质证文件等资料, 对具体情况核查如下:

1 、 2010 年 6 月 30 日和 2010 年 11 月 25 日,北京朗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因后续变更为华为朗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朗新”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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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诉发行人及其员工张昊鹏侵犯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16,091,683 元。

2 、根据朗新有限的《起诉状》所称,朗新有限为“综合计费账务软件系统” 系列计算机软件(简称 IBAS )的著作权人,系其自主研发,已进行了软件著作 权登记,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IBAS 软件的设计文档和源程序也是原告的 商业秘密,原告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发行人交付 IBAS 软件系统,发行人电脑中安 装有 IBAS 软件的设计文档和源代码系非法获得;被告张昊鹏原系朗新有限的员 工,其离职后到发行人处工作,张昊鹏笔记本电脑中存有 IBAS 软件的设计文档 和源代码。原告与发行人有竞争关系,发行人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 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针对朗新有限的诉由,发行人辩称,发行人持有的 IBAS 软件文档是陕 西电信提供,该文档系朗新有限为陕西电信定制开发,陕西电信对开发的定制软 件享有著作权,发行人录用了第二被告张昊鹏,但不能就此推定持有的 IBAS 软 件文档来源于张昊鹏。发行人使用定制开发软件中的部分内容是经陕西电信许可 的,因此并未侵犯朗新相应的著作权,也未侵犯其商业秘密权利。

4 、 2012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1 )一中民初 字第 10448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连带赔偿 华为朗新经济损失 700 万元。

5 、 2013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①一审判定认定事实不 清。无论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纠纷,源程序代码一定是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中最 为核心的内容,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力度远远大于描述性的相关文档,源程序代码 是软件程序,文档是对该软件的说明,文档没有独立的商业价值,而发行人的服 务器中无源程序代码,发行人的员工入职前在个人电脑中的复制源程序代码的行 为并不当然延及发行人。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著作权纠纷的审 理方式推定商业秘密的侵权构成;混淆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 象、保护范围和举证责任人;损失赔偿的计算违反法律规定。③一审审理违反证 据质证程序。

3-3-7-5

6 、 2013 年 10 月 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3 )高民终字第 147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1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 )一中民初字第 10448 号民事判 决;( 2 )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 2013 年 至今尚在审理的原因

1 、 2013 年 10 月 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重审。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2014 ) 一中民知初字第 6039 号”《民事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通知发行人 提交答辩状并进行举证。

2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案件的发行人代理人北京张黎律师事务所的张黎律 师的访谈,由于北京市司法系统进行调整,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成立了专门 的部门,配备的人员主要是从各法院中负责知识产权业务的部门中抽调,导致原 法院中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减少,间接造成了案件的积压,所有受理 案件只能按照案件的先后顺序排队等待质证、开庭的具体通知。

对发行人代理律师的回复,本所律师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与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与代理人的信息相印证。

基于上述原因,截止目前,该案尚在等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开 庭审理。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本所律师检索了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网站,未发现以发行人为被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而 出具的处罚。

2 、截止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由其他商业主体提出的以软件著 作权或商业秘密为诉由、以发行人为被告的诉讼或仲裁;华为朗新亦未提起过类 似诉由的新的诉讼或仲裁。

(四)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1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 )一中民初字第 10448 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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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本案对发行人的影响主要就是对华为朗新的 700 万元赔偿,该判决已 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重审,非终审判决,但发行人在一审判决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在 2012 年度已计提了 700 万元的预计负债,将该损失记 入营业外支出。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飞舟出具承诺,若未来根据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发行人仍需对华为朗新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且金额超 过原审判定的 700 万元,为不给发行人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则需由发行人承 担的超过 700 万元的经济损失均有本人全额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定条件,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反馈意见第24 题: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北京以及其他地区存在房产租赁。 请发行人说明租赁的房产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是否有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如有,请明确说明,如未履行租赁备案或没有相应产权证书,也请明确说明, 并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房产租赁情况、房屋产权证书及房屋租赁备案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各业务地区租赁房产供办公使用。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相关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坐落位置 租赁期间 是否提供
房屋产权证
是否进行
租赁备案
1 北京牡
丹电子
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
思特奇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
路2号牡丹科技楼
六层6301-6311
2016.04.01
-
2018.03.31
2 思特奇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
路2号牡丹科技楼
五层B501-507
2016.08.01
-
2018.03.31
3 北京掌
中云

3-3-7-7

4 无限易
5 上海睿
置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思特奇 上海市杨浦区隆昌
路619号8号楼北
区C层C01-02室
2014.09.10
-
2017.09.09
6 安徽科
裕进出
口有限
公司
思特奇 安徽市高新区天元
路5号二楼
2014.04.01
-
2017.03.31
7 黄永尧 思特奇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
大道新绿岛大厦第
十二层B01-B03
2016.3.18
-
2019.3.17
8 思特奇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
大道新绿岛大厦第
十二层B04-B06
2016.3.18
-
2019.3.17
9 龚宁生 思特奇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金湖路55号亚航大
厦2005室
2015.10.24
-
2016.10.23
10 中国联
合网络
通信有
限公司
黑龙江
省分公
思特奇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
益街76号
2014.02.01
-
2017.1.31
11 广东东
田实业
发展有
限公司
思特奇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新城海安路19号
1201
2015.08.25
-
2020.08.24
12 山西汇
科数码
科技有
限公司
思特奇 太原市长治路226
号动力港大厦25层
2015.05.01
-
2021.04.30
14 中国联
合网络
通信有
限公司
新疆维
吾尔自
治区分
思特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
克区五一路160号
新疆鸿福大酒店迎
宾楼6层写字间
2015.10.15
-
2016.10.14

3-3-7-8

公司
15 曾峰、杨
汝洁
思特奇 琅东五象广场亚航
财富中心1803、
1805、1809
2015.10.01
-
2017.9.30
16 中铁隧
道集团
一处有
限公司
思特奇 重庆北部新区高新
园星光大道76号天
王星B区4楼
2015.01.01
-
2016.12.31
17 山西汇
科数码
科技有
限公司
太原
思特奇
太原市长治路226
号动力港大厦26层
2015.05.01
-
2021.04.30
18 哈尔滨
市三强
信息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哈尔滨
易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
山路副36号805室
2015.12.15
-
2016.12.15
19 张孝林 思特奇 合肥市蜀山区彩虹
家园2幢206室
2014.08.05
-
2016.08.04
20 天津盈
涛发展
有限公
思特奇 天津河川大厦A座
21层D室
2016.05.26
-
2017.05.25
21 南昌大
学科技
园发展
有限公
南昌大
南昌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大
道589号南昌大学
科技园二号大楼
201室
2016.07.12
-
2017.07.11
22 山东中
盛源经
贸发展
有限公
思特奇 济南市市中区经四
纬一路71号7楼
2016.05.15
-
2017.05.14

3-3-7-9

23 茹晓鹏 思特奇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
路37号星海城市广
场A座10层01室
和02室
2016.06.13
-
2018.06.12
24 厦门大
拇哥动
漫股份
有限公
思特奇 厦门思明区软件园
望海路10号5楼
501-19
2016.04.01
-
2017.03.31
25 李暖金 上海翔
盛悦
福州市西洪路528
号金牛山印江山B
号楼7C单元
2016.03.20
-
2019.03.19
26 南京弘
典文化
发展有
限公司
上海翔
盛悦
南京市工业大学科
技创新大楼A2103
2016.04.08
-
2017.04.07
27 中海嘉
泓(成
都)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成都思
特奇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
大道575号中海国
际中心J座12层
2016.05.20
-
2021.05.19
28 杭州五
福股份
经济合
作社
上海翔
盛悦
五福天星龙大厦B
座1409-1410
2016.03.17
-
2019.03.12

(二)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履行登记备案的程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租赁办公场所相关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书、租赁房产备案凭证等文件,发行人 27 处租赁房产未履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房 屋租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7 处租赁房产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相关办公场所。

3-3-7-10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 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及时履行房屋租赁备案程序,可责 令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租赁房 产未履行租赁备案程序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 险,鉴于处罚行为也是在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方才进行,且处罚的金额较 小,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飞舟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 及时履行房屋租赁备案程序,被主管部门处罚的,相关罚款由其本人承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 27 处房屋未至房屋登记中心办理租赁 房产登记备案,该情形并不影响发行人对相关办公场所的使用。同时,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飞舟出具承诺,将承担相关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所导致的 罚款。因此,发行人租赁办公场所未履行租赁备案程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租赁房产无房屋产权证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租赁办公场所相关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书,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中,部分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前表所列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中,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海淀 区花园路 2 号房产属于国有性质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相关房产对外租赁已 取得北京市国资委相关许可。茹晓鹏的西安高新区星海城相关房产购房款已支付 完毕,产权证书尚未办理完成。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 76 号系租用哈尔滨联通 办公室工位,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其余房产租赁方一直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发行人生产模式,主要在客户现场进行软件系统的集中开发和维护,主要生 产场所位于客户办公所在地。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主要为满足日常会议、报销以 及财务、行政等后台部门所用,对于场地设施并无特殊要求,通常办公场地即可 满足。

发行人所租赁房产无房屋产权证书,风险在于出现产权纠纷导致发行人不能 继续租赁。对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西安高新区星海城相关房产以及哈尔滨联

3-3-7-11

通工位,不存在发生产权纠纷影响发行人租赁的风险。其他房产如因产权纠纷使 发行人不能继续租赁,发行人可就近较为迅速的找到替代场地。因此,部分办公 场所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部分办公场所无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 依法就租赁行为依法履行租赁登记备案,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反馈意见第25 题:发行人开展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业务资质,历史上(特别 是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该等业务资质?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 核查。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资质

1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广电网络 等电信运营商提供客户关系管理、大数据、计费、移动互联网和业务保障等核心 业务系统的全面解决方案。

2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开展业务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资质证书以及可比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资料,与发行人业务人员访 谈。 国家的法律法规未对发行人的上述主要经营活动设定业务资质要求,其并 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需要特殊资质或特许经营权的行业,从事上述业务除应取得 营业执照外,无需获得其他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司报告期内签署的 各项业务合同,发行人开展目前的主营业务未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于相应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当前所经营项目不属 于许可经营项目,公司开展业务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

发行人的部分业务需要用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这主要是指公司的中小企 业云服务产品系列,具体包括:

3-3-7-12

产 品 功 能
企业办公和内部管理 为中小企业提供内部工单、企业论坛、企业邮局、组织机构管理、
知识库、内部IM等丰富的移动办公应用
企业营销和客户关系 建立营销门户,实现企业营销、代理商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功
能;基于移动客户端、短信、彩信,向用户提供产品营销宣传、
客户提醒和问候、办公公文等信息沟通和到达服务
企业消息中心 利用移动互联网即时消息和五屏统一技术,实现全渠道,随时随
地的消息同步提醒和获取及推送
物联网应用服务 提供基于物联网和位置服务的系列解决方案,包含车辆和人员等
多个版本。产品基于LBS和GPS定位技术,以及GIS地理信息
系统,实现对企业车辆和人员进行定位、监控、调度、防盗及管
理等功能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 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发行人的中小企业云服 务业务需要利用电信公共网络展开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发行人子公司南昌大众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 B2-20090504 )。报告期内,南昌大众原为发行人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发行人已 于 2014 年完成收购南昌大众 100% 股权。

(二)运营商对供应商管理中需要用到的业务资质

发行人主要客户是电信运营商,运营商的采购管理通常对供应商有一定的资 质要求。电信运营商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 采购(优先谈判)等几种类别,均会对供应商的业务资质有所要求,方能进入投 标或谈判环节。运营商通常会将下列业务资质的一种或几种,作为供应商初审的 要求,或者是招标打分的项目。


资质名称 释义 思特奇
资质情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企业资质
指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
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
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
资产状况等要素。分一至四级,一级最高。
2008年
获一级
资质
2 ISO9001:2008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
指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
2008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国际标
准。ISO9001:2008指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
量保证技术委员会于2008 年公布的用于证实组织具
获证

3-3-7-13

有提供满足客户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
国际认证标准。
3 ISO27001信息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
指组织建立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ISO27001 标
准,从而通过ISO27001 认证。其中,ISO27001 指
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用于组织的信息安全
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保障组织的信息安全的国际
认证标准。
2016
年获证
4 ISO20000 IT服务
管理体系认证
指组织建立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符合ISO20000 标
准,从而通过ISO20000 认证。其中,ISO20000 是
面向机构的IT服务管理标准,目的是提供建立、实施、
运作、监控、评审、维护和改进IT服务管理体系(ITSM)
的模型。
2016
年获证
5 ISO14001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
指组织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标准,从
而通过ISO14001 认证。ISO14001 是由国际标准化
组织发布的一份标准,用于证明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
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
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
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016
年获证
6 OHSAS18001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
指组织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OHSAS18001标准,从而通过OHSAS18001认证。
OHSAS18001 是由英国标准协会、挪威船级社等13
个组织于1999 年联合推出的一个适用于任何组织的
职业健康及安全的管理体系标准。
2016
获证
7 高新技术企业 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
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长期保
持资质
8 双软认证企业 指同时获得 “软件企业的认证”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的经济实体。
长期保
持资质
9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
指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相关要求,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认定证书的经济实体。
2012
年获证
1
0
CMMI资质 指软件开发过程中的一种资质。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即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指
用于帮助软件企业对软件工程过程进行管理和改进,
增强开发与改进能力,从而能按时地、不超预算地开
发出高质量软件的集成化过程改进。分5 个等级,5
级最高
2014
年获
I3
级资质

可比上市公司中,天源迪科、东方国信业务与发行人相似程度较高,中兴软 创是发行人的竞争对手之一,现已在新三板挂牌,另外上市公司中神州泰岳虽业 务与发行人不同,但也主要以运营商为客户。下面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3-3-7-14

列示了这些公司拥有上述业务资质的情况,从表中可见,这些运营商供应商企业 拥有的业务资质基本类似。

序号 资质名称 思特
中兴
软创
天源
迪科
东方
国信
神州
泰岳
可能使用到的项目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企业资质
一级 一级 三级 未披
露相
关信








一级 集成项目类投标门槛
资质
2 ISO9001:2008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集成项目类投标门槛
资质
3 ISO27001信息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加分项
4 ISO20000 IT服务管
理体系认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加分项
5 ISO14001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加分项
6 OHSAS18001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获证 获证 获证 加分项
7 高新技术企业 获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项目投标门槛资质
8 双软认证企业 获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项目投标门槛资质
9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
软件企业
获证 获证 获证 获证 加分项
10 CMMI资质 I3(正
申请
l5)
I5 I4 I3 项目投标门槛资质
11 专利 89个 16 11 14 未披
针对不同业务需要对
应专利
12 软件著作权 325
191 306 286 针对不同业务需要对
应软件著作权

报告期内,思特奇均拥有以上资质,且不存在业务资质的数量和质量显著低 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情况。其中,主要资质发行人均长期持有, ISO27001 信息 安全管理体系、 ISO20000 IT 服务管理体系、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四项是在 2016 年取得认证,上述四项资 质是发行人在为了进行咪咕音乐基地投标而最新进行的认证。

(三)核查意见

3-3-7-15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活动是为运营商开发应用 软件,国家不存在强制性的业务资质要求,但其运营商客户通常在采购管理中会 设定供应商资质审查条件,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主要资质均 长期持有,发行人拥有资质情况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无显著异常。

3-3-7-16

(此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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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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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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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3-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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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