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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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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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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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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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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06 号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 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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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 年4 月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会议股 东的登记程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5 月8 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5 月8 日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148,306,728 股,占公司扣除回 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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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01 人, 代表股份4,768,553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提案的审议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261,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20%; 反对2,593,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45%;弃权219,6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86,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904%;反对2,593,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6.4685%;弃权219,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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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261,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20%; 反对2,784,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91%;弃权28,8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86,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904%;反对2,784,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8.4155%;弃权28,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41%。

本议案获得通过。

  •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203,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42%; 反对2,841,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64%;弃权29,6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8,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995%;反对2,841,7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8.9982%;弃权29,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199,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16%; 反对2,841,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64%;弃权33,6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4,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587%;反对2,841,7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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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28.9982%;弃权33,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199,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16%; 反对2,646,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290%;弃权228,6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4,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587%;反对2,646,7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0084%;弃权228,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950,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83%; 反对3,087,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173%;弃权37,3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74,4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086%;反对3,087,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1.5106%;弃权37,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21,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217%; 反对2,842,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69%;弃权35,68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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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1,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305%;反对2,842,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9.0054%;弃权35,6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1%。

关联股东吴飞舟先生、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云信数网(上海) 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185,7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23%; 反对2,667,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424%;弃权222,4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10,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138%;反对2,667,1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2165%;弃权222,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实施地点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377,2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74%; 反对2,660,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81%;弃权37,42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101,6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80%;反对2,660,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1502%;弃权37,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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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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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孟庆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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