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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le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l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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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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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05 輔信 公司提供
|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2/07/01 | 發言時間 | 15:12:57 |
| 發言人 | 卜濟世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長 | 發言人電話 | 8792-6168 |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追認10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2/07/01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7/0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6元整。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12,5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 既得期間屆滿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並同時符合既得期間各年度屆滿前一年度員工個人達成所訂之 工作績效目標、對公司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分別依下列比例既得股 份。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期間屆滿三個月既得股份比例30%、屆滿 九個月既得股份比例另外30%、屆滿十八個月既得股份比例另外20%、屆滿 三十個月既得股份比例剩餘20%。 2.惟本公司得於既得期間各年度屆滿前一年度參酌市場條件、同業競爭 狀況及認股人工作績效目標達成狀況、對公司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綜合評比,由本公司經營決策會議議定事業單位調整認股人當年度實際 之既得股份或比率後,始交付普通股並取得完全所有權,認股人不得提出異議。 (二)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其股份本公司得全數依發行價格收買該等股份並予以註銷。另依以下規定辦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之日起即喪失達成既得 條件資格,本公司依發行價格收買該等股份並予以註銷。 2.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之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 條件,法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全數 既得股份。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4.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之 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法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全數既得股份。 5.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留職停薪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留職停薪生效之日起暫停計算所有之既得期間直至復職生效之日起, 再繼續計算既得期間,該既得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實際發行日前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獲配之員工 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 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二)員工得獲配或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獲配之認股數量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 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2年5月之平均收盤價12.77元擬制估算,每年分攤 之費用化金額,於102年度、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其金額分別 為:25,388仟元、25,388仟元、16,925仟元及16,925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2年5月之平均收盤價12.77元擬制估算, 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02年度、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 分別為:0.07元、0.07元、0.05元及0.0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 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二)股東會表決權: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 (三)股東會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 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股票信託保管: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 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二)稅賦:因認購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 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三)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同意, 並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因實際狀況 需要修改,或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102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24261號函 追認「10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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