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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le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Dec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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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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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輔信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2/01/17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2/01/14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3.65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發展所需要之人才,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主管機關」)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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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於財務報表表達上,本公司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惟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分次發行後二年內尚不 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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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於財務報表表達上,本公司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惟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分次發行後二年內尚不 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無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發展所需要之人才,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主管機關」)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本公司九 十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以下簡稱「本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 認股權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專業技術能力、績效表現、 整體貢獻、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經董事會同意後確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的百分之十,且 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 一。 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因認股權 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行使規定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本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 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行使認股權利: 1.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間滿二年者,一次行使100%(其適用於可認股權數 量為低於20單位者) 。 2.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二年半 100 % (其適用於可認股權數量為20單位以上者)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適逢不得行使 認股權期間,按不得行使之日數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失效。 (2)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 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開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完畢,若適逢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 ,按不得行使之日數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而未行使 者,凍結其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 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 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5)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退休 已具有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所規定之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本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單價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每股單價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2: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3: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4:若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得填具認股請求書,依本辦法所規定之期間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申請行使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申請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依法上市買 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已完 成行使認股權憑證之股本變更登記。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 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保密及處分限制 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及本認股權憑證之實施細則(包括 但不限於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 時間等),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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