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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le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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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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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五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開會時間: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開會地點:浩鑫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 巷30 號)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四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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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並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招美、廖婉怡會計師查核簽證,上述營業報告書及財 務報表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
2、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與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敬請 承認。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四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一○四年度盈虧撥補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一○四 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敬請 承認。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決議。
說明:依據經濟部104 年6 月11 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 號函辦理,擬修訂「公司章程」,
其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敬請 決議。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修正後 | 修訂依 據及理 由 |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 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作為可供分配盈餘,其發放方式及發放比例由董 事會擬具送股東會決議之,其中員工紅利分配為 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董 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 之三。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八至百分之 | 配合法 令修訂 |
|
| 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 | ||||
| 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 ||||
| 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 | ||||
| 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 | ||||
| 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 | ||||
| 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 | ||||
| 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 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
||||
|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
||||
| 第廿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 第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五日。 第七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 第十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七日。 第十五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第十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 第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六次修定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 第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五日。 第七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 第十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七日。 第十五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第十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 第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六次修定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十五日。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提請 選舉。
說明:本公司原董事、監察人任期均已屆滿,本次股東常會將依公司章程規定選舉董事七人 及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任期自一O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就任至一O八年六月十四日 止,敬請 選舉。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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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 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2、本公司新任董事(含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或由法人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有投 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 下,爰請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敬請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減資案,提請 決議。
說明:1、原因:為提升股東權益,擬辦理現金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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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減資比率:擬現金減資比率30%,依各股東持股比例,按每股面額10 元退還 現金,減資總金額為新台幣1,044,681,910 元,係以105 年5 月5 日流通在外股數348,227,303 股(即發行股數)為計算基準。 -
3、銷除股份: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 換發700 股(即每仟股減少300 股),總計銷除股份104,468,191 股;減 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按每股面額10 元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所有不滿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 額10 元認購之。 -
4、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437,591,120 元,發行股數為243,759,112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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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現金減資案如經董事會決議同意 再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擬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本次辦理減資之相關事宜,如 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法令變更(因應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之,敬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