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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le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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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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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一O四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開會時間: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開會地點:富信大飯店3F 吉祥如意廳(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128 號)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三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
-
說明:1、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並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招美、廖婉怡會計師查核簽證,上述營業報告書及財 務報表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
2、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7 頁、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四,敬請 承認。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一○三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決議。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函辦理,擬修
訂「公司章程」,其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敬請 決議。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修訂依 據及理 由 |
|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或法人股東 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 任。 |
本公司設董事五~七人,其中獨立董事席次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
~七人,其中獨立董事席次 | 配合法令 修訂 |
| 一,獨立董事之選舉應採取候選人提名制, | ||||
| 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或法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 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
||||
| 第廿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 第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五日。 第七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 第十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七日。 第十五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第十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 第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六次修定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 第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五日。 第七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 第十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七日。 第十五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第十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 第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六次修定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決議。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函之規定,配
合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其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敬請 決議。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修訂依 據及理 由 |
|---|---|---|---|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記名累積 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記名累積 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 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192 條之1 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為之。 |
配合法 令修訂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 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 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 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 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 次分別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 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 主席代為抽籤。 |
配合法 令修訂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決議。
說明: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成長與營運資金週轉所需,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其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敬請 決議。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修訂依 據及理 由 |
|---|---|---|---|
| 第四條 |
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期淨值百分之七十五。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 之二十為限,惟對海外單一聯屬公司 則以不超過淨值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
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期淨值百分之一百。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 二十為限,惟對海外單一聯屬公司則 以不超過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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