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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le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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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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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一O四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開會時間: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開會地點:富信大飯店3F 吉祥如意廳(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128 號)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三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
  • 說明:1、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並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招美、廖婉怡會計師查核簽證,上述營業報告書及財 務報表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 2、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7 頁、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四,敬請 承認。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明: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一○三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決議。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函辦理,擬修
訂「公司章程」,其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敬請  決議。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 修正後 修訂依
據及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或法人股東
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
任。
本公司設董事五~七人,其中獨立董事席次
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七人,其中獨立董事席次 配合法令
修訂
一,獨立董事之選舉應採取候選人提名制,
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或法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指派代表
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第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
第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五日。
第七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
第十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七日。
第十五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第十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
第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六次修定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定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次修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
第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五日。
第七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
第十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七日。
第十五次修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第十六次修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
第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六次修定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定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八次修定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決議。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函之規定,配
合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其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敬請  決議。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 修正後 修訂依
據及理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記名累積
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記名累積
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
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192
條之1 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為之。
配合法
令修訂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
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
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
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
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
次分別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
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
主席代為抽籤。
配合法
令修訂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決議。
說明: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成長與營運資金週轉所需,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其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敬請  決議。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 修正後 修訂依
據及理
第四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期淨值百分之七十五。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
之二十為限,惟對海外單一聯屬公司
則以不超過淨值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期淨值百分之一百。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
二十為限,惟對海外單一聯屬公司則
以不超過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