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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ngli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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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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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6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 控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 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 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 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权要求 其回避。

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在关联董事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形下,关 联董事在发表公允性声明后,可参与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 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 况下除外。

第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 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 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 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 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权要求 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
再融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
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超
过5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捐赠;
(十七)批准广告费用年度计划和超过
年度计划的广告费支出;
(十八)决定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
再融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
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公司董事会对满足
以下条件的交易事项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
相关制度和流程,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公司董事会对满足
以下条件的交易事项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
相关制度和流程,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

出售或购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 外担保等交易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对外担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 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 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 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之间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 发表单独意见。

出售或购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 外担保等交易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 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人民币;

5、交易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对外担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 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 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 3,000万元 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万元 以上不满 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之间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 发表单独意见。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前述第(一)、 (二)项规定外的项目,单次或在12个月内 为同一项目累计运用资金(除正常经营原材 料采购以外)总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额10~50%(不含50%)的事项的范围 内的事项。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本条第(一) 项中涉及的收购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资产 抵押、贷款决策事项中,除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范围以外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对本条第 (二)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除董事长需要 回避的情形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董事长 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 用《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 本条(一)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同意批准;涉及对外担保的,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前述第(一)、 (二)项规定外的项目,单次或在12个月内 为同一项目累计运用资金(除正常经营原材 料采购以外)总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额10~50%(不含50%)的事项的范围 内的事项。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本条第(一) 项中涉及的收购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资产 抵押、贷款决策事项中,除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范围以外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对本条第 (二)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除董事长需要 回避的情形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董事长 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 用《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 本条(一)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同意批准;涉及对外担保的,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管理人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 议后7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 召开前3日(不含召开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 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 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独立董事不 得兼任;

(四)本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 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 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独立董事不 得兼任;

(四)本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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