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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ngli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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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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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6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 控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
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
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 万元。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 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 项或者第5 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人民币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1、2、3、5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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