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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ngli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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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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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 本公司信息披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3.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
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3.2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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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3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3.4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3.5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3.6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3.7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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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3.8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3.9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 的情况。
3.10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提交下列文件:
-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1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3.12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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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3.13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3.13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3.15 前述3.13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3.16 前述3.13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 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 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资料。
3.17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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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3.18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 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3.19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 文件)。
3.20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3.21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3.20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3.22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 报告。
3.23 公司按照3.20 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 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 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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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公司按照3.21条或者3.22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 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3.25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 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 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4.1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证 券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4.2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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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 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信 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
4.3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公开信息披露 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证券 部协助其工作。
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 露。
4.4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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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应当及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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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期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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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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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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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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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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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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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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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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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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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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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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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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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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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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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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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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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草拟披露文件;
(三)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查(如需);
(四)董事长审查核准;
(四)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
4.8 在媒体(包括公司网站)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 经理确认后方可宣传。
4.9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5.1 董事须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2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3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5.4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5.5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5.6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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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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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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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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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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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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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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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5.7 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或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
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6.1 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网站上。
6.2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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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对相关信息保密。
7.2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章 附 则
8.1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对该部门、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并且可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8.2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8.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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