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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ngli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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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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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一年五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 2011 )锦律非(证)字第 74 号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9 日下午1:00 起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园 中路159 号宁海开元新世纪大酒店五洲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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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7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74.8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1 年4 月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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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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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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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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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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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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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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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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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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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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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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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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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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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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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公司201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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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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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关于提名王冶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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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关于向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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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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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关于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申请4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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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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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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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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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 获得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1 年5 月9 日。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单莉莉、姚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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