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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RY TECHNOLOGIES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1
Nov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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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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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5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暨持股平台部分人员(含部分董监高)间接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公司、永丰县鑫奇迪科技 有限公司及毛丽萍女士、李英先生、曹卫荣先生、陈丽君先生、张晨先生和 张琼女士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斯科技”) 直 接持有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锐科技”)5,536,7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永丰县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奇迪科技”) 直接持有公司3,478,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奇斯科技和鑫奇迪科技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毛丽萍女士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
2、员工持股平台奇斯科技和鑫奇迪科技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 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不超过1,792,400 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45%(其 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实施; 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实施。采取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1
总数的2%)。其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毛丽萍女士减持不超过511,119 股;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李英先生减持不超过196,000 股;公司副总经理曹卫荣先生减持不 超过15,025 股;公司监事陈丽君先生减持不超过52,175 股;公司监事张晨先生减 持不超过52,175 股;公司监事张琼女士减持不超过4,503 股。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通过奇斯科技和鑫奇迪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 骨干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壬华先生不参与此次减 持计划)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多未减持公司股份,因个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 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
公司于近日收到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 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奇斯科技
| 股东名称 | 按比例计算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 (股) |
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 比例(%) |
任职情况 | 拟减持股份数 量(股) |
|---|---|---|---|---|
| 毛丽萍 | 3,349,569 | 2.72 |
董事、副总经理 | 511,119 |
| 李英 | 312,552 | 0.25 |
董事、副总经理 | 78,000 |
| 曹卫荣 | 60,106 | 0.05 |
副总经理 | 15,025 |
| 张琼 | 18,013 | 0.01 |
监事 | 4,503 |
| 其他自然人 | 1,796,523 | 1.46 |
- | 476,947 |
2、鑫奇迪科技
| 股东名称 | 按比例计算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 |
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 |
任职情况 | 拟减持股份数 | |
|---|---|---|---|---|---|
2
| (股) | 比例(%) | 量(股) | ||
|---|---|---|---|---|
| 毛丽萍 | 1,398,278 | 1.13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000 |
| 李英 | 473,049 | 0.38 |
董事、副总经理 | 118,000 |
| 陈丽君 | 208,698 | 0.17 |
监事 | 52,175 |
| 张晨 | 208,698 | 0.17 |
监事 | 52,175 |
| 其他自然人 | 1,189,580 | 0.96 |
- | 384,353 |
员工持股平台本次拟减持的部分公司股份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壬华先生持有的份额,本次减持计划所获收益将按毛丽萍女士、 李英先生、曹卫荣先生、陈丽君先生、张晨先生、张琼女士及其他自然人各自穿透 后的减持数量进行分配。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1、减持原因:公司核心骨干员工(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
经理吴壬华先生外)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多未减持公司股份,因个人合理的资金需要。
-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
-
转增股本部分)。
-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拟减持股份数量 (股) |
拟减持股份数量 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比例(%) |
|---|---|---|---|
| 奇斯科技 | 5,536,764 | 1,085,621 |
0.88 |
| 鑫奇迪科技 | 3,478,304 | 706,702 |
0.57 |
3
5、拟减持时间区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6 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 6 个月 内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 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 奇斯科技承诺:
(1) 满足条件“基于对公司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不违反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转让公司股票。”
(2) 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 转让价格及期限“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企业/本 人就公司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若本企业/本人 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公司),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2、 员工持股平台奇斯科技和鑫奇迪科技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股份。
3、 毛丽萍女士承诺:
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公司董监高毛丽萍女士、李英先生、曹卫荣先生、陈丽君先生、张琼女士 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 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 个月。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发行前股东均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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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 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拟减持股东是公司为稳定核心员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设立的员工持股 平台,其实际控制人均为毛丽萍女士。本次减持计划最大限度实施后,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内,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敦 促上述股东遵照规定执行。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奇斯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 2、鑫奇迪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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