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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DA SHINGHWA ADVANCED MATERIAL GROUP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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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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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17-034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公布减持计划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 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合计持有山东石大胜 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8,375,469 股股份,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4.1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 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自减持计划发布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 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合计减持将不超过2,093,500 股的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3%)。 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减持计划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数量过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合计减持 1,240,450 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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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 会宝、丁伟涛。
-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公告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 丁伟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共计7,137,01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52%。该股 份均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实施的减持外,郭天明、张 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均不存在其他减持 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7 年7 月14 日披露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6)。
三、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减持具体情况: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股东身份 | 减持日期 | 减持数量 (股) |
减持价 格(元) |
减持股数占 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
|---|---|---|---|---|---|---|
| 1 | 郭天明 | 董事长、党委 书记 |
2017.8.18 | 200,000 | 35.468 | 0.10 |
| 2 | 张忠祥 | 董事 | 2017.8.18 | 179,950 | 35.534 | 0.09 |
| 3 | 于海明 | 董事、总经理 | 2017.8.18 | 162,000 | 35.484 | 0.08 |
| 4 | 孟凡松 | 副总经理 | 2017.8.18 | 130,000 | 35.475 | 0.06 |
2
| 5 | 郑军 | 副总经理 | 2017.8.18 | 158,000 | 35.484 | 0.08 |
|---|---|---|---|---|---|---|
| 6 | 吕俊奇 | 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
2017.8.18 | 158,000 | 35.523 | 0.08 |
| 7 | 宋会宝 | 总会计师 | 2017.8.18 | 133,800 | 35.514 | 0.07 |
| 8 | 丁伟涛 | 副总经理 | 2017.8.18 | 118,700 | 35.516 | 0.06 |
| 合计 | / | 1,240,450 | / | 0.61 |
(二)减持主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 名 |
股东身份 | 减持前持股 数(股) |
减持前 持股比例 (%) |
减持后持股 数(股) |
减持后 持股比例 (%) |
|---|---|---|---|---|---|---|
| 1 | 郭天明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1,372,250 |
0.68 | 1,172,250 | 0.58 |
| 2 | 张忠祥 | 董事 | 1,237,250 | 0.61 | 1,057,300 | 0.52 |
| 3 | 于海明 | 董事、总经理 | 1,124,750 | 0.55 | 964,750 | 0.48 |
| 4 | 孟凡松 | 副总经理 | 862,250 | 0.43 | 732,250 | 0.36 |
| 5 | 郑军 | 副总经理 | 1,049,750 | 0.52 | 891,750 | 0.44 |
| 6 | 吕俊奇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1,049,750 | 0.52 | 891,750 | 0.44 |
| 7 | 宋会宝 | 总会计师 | 892,219 | 0.44 | 758,419 | 0.37 |
| 8 | 丁伟涛 | 副总经理 | 787,250 | 0.39 | 668,550 | 0.33 |
| 合计 | 8,375,469 | 4.13 | 7,137,019 | 3.52 |
(三)上述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四)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四、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总经理于海明先生于2017 年8 月 18 日委托他人实施减 持计划时,因误操作导致其个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 2,000 股,成交均价 35.69 元/股。于海明先生知悉上述情况后,及时向公司进行了报告。
3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尽管于海明先生的股票账户对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 系因受托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于海明先生本身并无主观违规故意,但是 该行为客观上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2、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于海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此次证券账户的 操作委托他人进行,以至于其证券账户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对此次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董事会核查,于海明先生未因上述误操作行为获 益,因此,无可没收收益。
(2)经自查,上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 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3)于海明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 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4)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 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5)于海明先生自动终止实施此前发布的股份减持计划,自2017 年8 月 19 日之后的6 个月内不减持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8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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