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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DA SHINGHWA ADVANCED MATERIAL GROUP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6
Jun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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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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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6-018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 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合计持 有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12,076,859 股股 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 会宝、孙武、丁伟涛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合计不超过3,019,000 股的本公司股份。 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 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关于其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 在公司IPO 时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 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作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
(一)股东的名称: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 会宝、孙武、丁伟涛
-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 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共计12,076,859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5.96%。该股份均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外,郭天 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均不 存在其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
(二)股份来源: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
(三)减持数量:不超过3,019,00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49 %;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所持股份 | 本次减持前所持股份 | 拟减持股 份数 |
本次减持后所持股份 | 本次减持后所持股份 |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郭天明 | 无限售流通股 | 1,829,650 |
0.90% |
457,400 |
1,372,250 |
0.68% |
|
| 张忠祥 | 无限售流通股 | 1,649,650 |
0.81% |
412,400 |
1,237,250 |
0.61% |
|
| 于海明 | 无限售流通股 | 1,499,650 |
0.74% |
374,900 |
1,124,750 |
0.55% |
|
| 孟凡松 | 无限售流通股 | 1,149,650 |
0.57% |
287,400 |
862,250 |
0.43% |
|
| 郑 军 | 无限售流通股 | 1,399,650 |
0.69% |
349,900 |
1,049,750 |
0.52% |
|
| 吕俊奇 | 无限售流通股 | 1,399,650 |
0.69% |
349,900 |
1,049,750 |
0.52% |
|
| 宋会宝 | 无限售流通股 | 1,189,519 |
0.59% |
297,300 |
892,219 |
0.44% |
|
| 孙 武 | 无限售流通股 | 909,790 |
0.45% |
227,400 |
682,390 |
0.34% |
|
| 丁伟涛 | 无限售流通股 | 1,049,650 |
0.52% |
262,400 |
787,250 |
0.39% |
|
| 合计 | 12,076,859 | 5.96% |
3,019,000 | 9,057,859 |
4.47% |
2
(四)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五)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六)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 致:
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 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 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 老股总数的 25%;(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 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第 13 个月初持有 发行人老股总数的 25%。
3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 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 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 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 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其 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 5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若本人于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 划实施,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监管规则通过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但回购期限应不超过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5 个月内实施,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若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本人在公司领取的工资(如 有)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本人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 50%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 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均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减持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 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4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 丁伟涛严格遵守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 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 丁伟涛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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