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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DA SHINGHWA ADVANCED MATERIAL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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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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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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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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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拟定于2021年5 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登记方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5月19日14时00分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公司办公楼A402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的相关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59名,代表公司股份71,732,04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35.3917%。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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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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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股东代理人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表

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2.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6.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 (6)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借款及授信额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8. (7)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及 2021 年度日常

  9.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及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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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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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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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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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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