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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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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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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7 年10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同 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长、董事(含独 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内审负责人、证券事 务代表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 等。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委员会常设委员,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 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主要、重大信息内部(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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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 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依据董事长的安排或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需求,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 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 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 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 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 限制。

第九条 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 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 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 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对于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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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或邀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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