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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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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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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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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进行的中短期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或者以 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 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适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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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投资理财事项: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 50%)的投资理财交易;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的投资理财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 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内(含10%)的投资理财事项(不含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 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 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筹措投资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 理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和保管。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九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理 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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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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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并书面同意后,投资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 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每月5日前,财务部将投资理财业务的盈 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部;

(四)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金 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 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 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 事会《公司章程》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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