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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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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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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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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买卖公司 股票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股票帐户等)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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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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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 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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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B 股 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 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一)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 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4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二)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 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人员离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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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 9:00,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网站上 市公司服务平台,以 PDF 格式将《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发给公司。
公司在上述两个时点,对照《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核对离任人 员股份解锁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当天下午 2:00 之前以传真方 式书面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更正,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 电话联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公司反馈情况进行相关股份解锁处理。如因确认错 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 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 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 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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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其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也应当遵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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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披露与监督,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不尽责,进行违法违 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处罚,强化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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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公司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或党 纪政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党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有关当事人向公司 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 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视情况减轻或豁免追究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启动以下问责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会组成 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也可 以询问有关的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立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定属违规行为的,报请董事会决定立案处理。
(三)提出处理建议。由调查小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有关的证 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大小,并提出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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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 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 董事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 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执行。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 后由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 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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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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