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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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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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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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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如公司预计该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 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公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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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 项 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同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 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 体措施。 公司应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发行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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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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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编制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资金使用部门依照募投项目合同付款条件及资金支出计划办理用款手 续,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单笔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财务总监审 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单笔支出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 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由财务部办理。
子公司所有募集资金支出,须经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 还需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须报董事长审 批。
(二)以自有资金账户开立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结算的募投项目支付,除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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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审批权限与流程管理外,还需由财务部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帐,台帐管 理如下:
1、应付管理会计建立募投项目开立商业汇票的台帐,并且记录项目名称(含 合同编号)每笔票据的金额、开立日、到期解付日、收款单位及票号等要素,同 时记录开票记账日期、记账凭证号和到期解付记账日期和记账凭证号。
2、应付管理会计建立募投项目开立信用证的明细台帐,记录项目名称(含 合同编号)、每笔信用证的金额,开立日、到期付款日、受益人、合同金额等信 息,同时记录记账日期、记账凭证号和到期解付记账日期和记账凭号。
3、投资管理会计建立募投项目支付明细账,记录支付结算形式和资金支 出 性质,每月末与应付管理会计核对票据和信用证余额。
(三)以自有资金账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到期的前一周,由财务 部办理解付申请,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支付。子公司经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还需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及募集资金存放 明细设立台账,如实记录与反映募集资金的实际支出与节余情况。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的10%时,财务部和各子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保荐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 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结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 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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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20%以内(不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20%以上(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 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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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六)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七)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八)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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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 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 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 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 要: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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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 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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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公司应当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 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 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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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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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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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制度
(一)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项目实施有 关部门应及时报告证券部,证券部审核后应当报告董事会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发布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制度
(一)建立财务部季度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于每季结束后 15 日内提出上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报 告,对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及募集资金支出执行情况进行说明,财务部于每季结 束后 25 日内汇总,提交审计部、证券部、财务总监审核后,报告审计委员会和 总经理。
(二)建立董事会专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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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 25 日内,提交《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 的专项报告,及审计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证券部、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董事长并抄送保荐人。
2、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 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由证券部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如果适用)。
第三十七条 监管与核查制度
(一)建立保荐人专项核查制度(如适用)
1、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2、证券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联系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6)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证券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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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由证券部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出具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2、证券部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持续改进制度
针对募集资金专项检查、审核中暴露出的问题,有关公司部门提出改进方案, 并经证券部、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审计部部负责进行跟踪、落实 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 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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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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