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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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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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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0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57号)核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7,116.7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196.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138,919.8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3-16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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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等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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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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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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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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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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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7110100100429899
金额:28,128.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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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公司高端印刷包装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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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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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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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73010122001405782
金额:18,8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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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苏州昆迅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包装说明书、包装箱、包装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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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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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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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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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15000029488867
金额:22,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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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裕同(武汉)高档印刷包装产业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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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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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175181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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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22,65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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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裕同(武汉)高档印刷包装产业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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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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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968-0003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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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9,717.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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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亳州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高档印刷包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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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00026629203131589
金额:4,603.00万元
用途: 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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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180188000049495
金额:6,067.25万元
用途: 公司裕同印刷包装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8、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16500000699
金额:18,651.55万元
用途: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浩、张锦胜中的任何 一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 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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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中信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 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合理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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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等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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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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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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