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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UTO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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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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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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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市裕同包 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裕同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 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 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裕同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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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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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裕同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5 月 11 日,裕同科技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发布了《深圳市裕同包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深圳 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裕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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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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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裕同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 召开,决定召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裕同科技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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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2,172,546 股,占裕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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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裕同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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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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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 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4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 《关于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4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4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4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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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54%;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 《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4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 《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4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768,20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2%;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8%。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42,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768,20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2%;反对 0 股;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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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8%。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 《关于 2021 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金额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3,033,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92%;反对 49,138,8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0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659,7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2857%;反对 49,138,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7143%;弃权 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9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 《关于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3,08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71%;反对 49,085,9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29%;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712,6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3307%;反对 49,08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6693%;弃权 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71%,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0,819,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7%;反对 0 股;弃权 1,353,1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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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45,49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513%;反对 0 股;弃权 1,353,113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487%。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1.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7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798,60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2. 《关于制定 <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 )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17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798,60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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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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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董龙芳
经办律师:
邓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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