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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SSTECH INFO-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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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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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 规定,现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8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9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10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1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包括6 名董事和3 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 名。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3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
项(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
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
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1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长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
项(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的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6、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
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的连续12 个月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1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就对外担保进行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6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1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方式进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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