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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SSTECH INFO-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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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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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新的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9名激励 对象授予了1,206万股限制性股票,且公司在2020年回购注销了原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内的20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742,092,080股变更为752,077,08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42,092,080元变更为 752,077,080元。

另外,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部分条款的修订,结合公司自身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2,092,08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2,077,080 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2,092,080 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2,077,080 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
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
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长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长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的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的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
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6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
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通
知到各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
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通
知到各董事。若遇紧急、重大事件需尽快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且需经半数以上
董事同意后方可召开。
7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8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9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
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通
知到各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
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
为: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通知到各监事。
若遇紧急、重大事件需尽快召开临时监事
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10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11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
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亦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 月5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