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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SSTECH INFO-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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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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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码:2015 082 号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 300377,证券简称:赢时胜)2015 年8 月19 日公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 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东吴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协议中统称“乙方”)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东吴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26482631 ,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 资金金 额为 人民币6,509.04 万元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 1,300.54 万元。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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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冯洪锋 、 张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 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丙方须对其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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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进行实质性核查,仅对资料或文件的表面真实性进行确认。乙方应按照本 协议约定对专户进行监管,除此之外,因甲方与丙方之间、或甲方、丙方与其他 人之间的纠纷对监管资金造成的任何影响,均与乙方无关。专户内的资金若遇到 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东吴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26608029 ,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资金金 额为 人民币7,054.10 万元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 1,143.20 万元。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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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冯洪锋 、 张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 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丙方须对其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上述资料 乙方不进行实质性核查,仅对资料或文件的表面真实性进行确认。乙方应按照本 协议约定对专户进行监管,除此之外,因甲方与丙方之间、或甲方、丙方与其他 人之间的纠纷对监管资金造成的任何影响,均与乙方无关。专户内的资金若遇到 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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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东吴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条款如下: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 443066278018160085505 ,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资金金额 为 人民币2,760.61 万元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 510.48 万元。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冯洪锋 、 张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 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东吴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条款如下: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573603002144688 ,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资金金额为 人民币 2,957.40 万元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 297.84 万元。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冯洪锋 、 张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 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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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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