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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SSTECH INFO-TECH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ug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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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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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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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八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层邮政编码(P.C.):518048

22-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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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深圳 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专项法 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以下简称“本 次解锁”)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并于2016 年7 月18 日经公 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赢 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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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其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文件、副本文件和口头证言等相关材料及信息,并且保证原始书面文件、 副本文件和口头证言等相关材料及信息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及信 息,对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锁和回购注 销事项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1、2016 年7 月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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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7 月18 日,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 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 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 进行调整;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 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 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2016 年7 月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6 年7 月21 日为授予日,授 予符合条件的105 名激励对象2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 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及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4、2016 年8 月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由105 名调整为10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0 万股调整为228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认为以上调整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2017 年5 月19 日,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297,013,3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5 股。公司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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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 月14 日实施完毕2016 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6、2017 年8 月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已 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 人,可申请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555,000 股,占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74%,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0.07%。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彭洪斌、逯进军、张少 帅、刘宇共计4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 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1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 司实施了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调整为9.54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可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按《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7、2018 年5 月18 日,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742,383,3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1,357,499.50(含税)。除上述现金分 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18 年6 月21 日实施完毕2017 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8、2018 年8 月13 日,公司2018 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人 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 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且该96 名激励对象在 上一年度绩效综合评价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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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9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9、2018 年8 月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

(1)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2016 年7 月18 日召开的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按 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办理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宜。除已离职的 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965,2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

(2)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冷林勇、李杨、李莘、李 申共计4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 人已不 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实施了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742,383,3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5 元(含税),并于2018 年6 月21 日实施完毕。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共计168,750 股,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9.398 元/股。

10、2018 年8 月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锁期可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96 名 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 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1、2018 年8 月1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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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董 事会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和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回购注销事宜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注销、减 资事宜。

二、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成就

1、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内为锁定期,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 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 年7 月21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于2018 年7 月23 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 件”,解锁期内,同时满足各项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 能解锁。经核查,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 天职业字
[2018]13464 号”《深圳市赢时胜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审
计报告》、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ne
wsite/),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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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足解锁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核查及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




(http://www.csrc.gov.cn/pub/ne
wsite/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解锁的96 名激
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件。
3 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第二期解锁以2015 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
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经本所律师查阅“ 天职业字
[2018]13464 号”《深圳市赢时胜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审
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11000
号”《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5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
司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58,071,898.47 元,公司2017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197,454,554.37 元,
相比2015 年度增长率为240.02 %,
且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
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为负,公司业绩满足解锁条
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A/B 档,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
秀”/“良好”,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比例解锁当
期可解锁份额的1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C 档,则
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一
般”,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
考核结果及公司2018 年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临时会议决议,本次解锁的96
名激励对象2017 年度绩效考核均达
到良好及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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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计划(草案)》规定比例解锁当期可解锁 份额的8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D 档,则 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 格”,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比例解锁当期可解锁 份额的6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E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取消该激励 对象当期解锁额。

(二)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 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为20%。根据2018 年8 月14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 人,可申请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65,2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 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第(二)项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冷林勇、李 杨、李莘、李申共计4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 公司应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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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与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激励对象冷 林勇、李杨、李莘、李申4 人于2016 年7 月21 日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000 股,因公司于2017 年6 月14 日实施完毕2016 年度利润分配工作,冷林勇、李 杨、李莘、李申4 人获得权益分派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87,500 股, 在第一个解锁期内已解锁的股票数量合计18,750 股,故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合计168,7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2%。

2、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 则”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 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2)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根据2016 年7 月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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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价格为24.17 元/股。经调整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为人民币9.398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与价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解锁和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回购 注销事宜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注销、减资事宜。

2、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 量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与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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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谭广良

2018 年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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