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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SSTECH INFO-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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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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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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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二A、二十三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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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7 年5 月19 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 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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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 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17 年4 月24 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 年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 年5 月19 日(星期五)下午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 号智慧广场B 栋1101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 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7 年5 月19 日上午0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 年5 月18 日下午15:00 至2017 年5 月19 日下午15:00)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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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即2017年5月12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56,900,37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52.8260%。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75,88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0.059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 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年度报告>和<2016 年年 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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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3、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4、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以同意28,786,9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3%;反 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唐球先生、鄢建兵先生、鄢建红女 士、周云杉先生、庞军先生回避表决;
9、以同意157,040,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 对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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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 的议案》;
10、以同意157,04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 反对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1、以同意157,035,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 反对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互联网金融产 品服务平台项目”>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 年4 月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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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刘宛红
2017 年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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