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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SSTECH INFO-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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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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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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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于2014 年5 月16 日召开的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 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 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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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2014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4月25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 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已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 年5 月16 日(星期五)上午9:30 在深 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国际市长交流中心8 楼金晖酒店金晖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唐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5人,其中受委托代表16人,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即2014年5月12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数34,904,7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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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通 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34,90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 年年度报告>和<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2)以同意34,90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同意 34,90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以同意34,90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以同意 34,902,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 250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以同意34,90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以同意34,90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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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8)以同意33,240,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回避 1,664,555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9)以同意4,769,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回避 30,135,75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以同意34,741,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回避 163,17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 年度监事薪酬> 的议案》。
(11)以同意34,90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 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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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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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高 树
刘宛红
201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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