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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V&T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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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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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华腾”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蓝海华腾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 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89 号 文),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3,750,000.00 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 民币 21,4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22,350,000.00 元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汇入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 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另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保荐费、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 用人民币 8,54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3,810,000.00 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 [2016]330300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项目环保批文号 | ||
|---|---|---|---|---|
| 项目名称 | 项目备案文号 | |||
| 同安投[2013]备10 号 | 厦环同批[2013]135 号 | |||
| 生产基地项目 | 6,652.03 | 6,362.77 | ||
| 同安投[2013]备9 号 | 厦环同批[2013]136 号 | |||
| 研发中心项目 | 3,783.26 | 3,687.08 | ||
| 营销服务网络建 | 1,336.95 | 1,336.9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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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项目 | ||||
|---|---|---|---|---|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
| 10,000.00 | 10,000.00 | - | - |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 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若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 解决资金缺口。
三、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实施主体为公 司自身,公司履行完毕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拟以募集资金净额中本项目结余的人 民币 79,933,740.83 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户,用于日常公司营运。
四、本次补充营运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其中,包含“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自身。
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事项。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符合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需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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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表示同意,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不属于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相关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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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洁 解 锐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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