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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V&T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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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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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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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 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2 人 调整为 6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131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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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5.73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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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