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V&T Technolog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12, 2022
55471_rns_2022-05-12_51a023a2-a6f8-44dd-9e64-eb3a9d0f678c.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1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天册律师事务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19 号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37 层 01-03 单元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 年5 月12 日召开的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
2、《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4、《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
结果;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4 月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为2022 年5 月12 日。
2022 年4 月2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发布了《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 年5 月12 日下午15:00 在深圳市光明 区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11 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文渊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5 月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 年5 月12 日上午9:15 至下 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议案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71,865,76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50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 名,均为 截至2022 年5 月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71,695,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6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7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8%。(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除此之外,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4、《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同意71,7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6%;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0.382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17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9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叶剑荣
经办律师: 韩云涵 经办律师: 崔 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