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V&T Technologie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4, 2021

55471_rns_2021-05-14_1d7fe50a-344d-4795-afee-adb6a81fb003.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347 x 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 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 (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110 号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蓝海华 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 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 11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其中,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87,447,96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423%。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100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5、《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6、《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7、《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8、《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1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 13、《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 1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 过。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李清桂

二○二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