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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V&T Technolog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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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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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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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 、 12 楼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 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 E-mail ) :[email protected] 网站 (Website) : 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110 号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蓝海华 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 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 11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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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87,447,96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423%。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100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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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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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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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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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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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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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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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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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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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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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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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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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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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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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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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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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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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李清桂
二○二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