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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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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1)
同兴达(TXD)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6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数量为2,912,99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432%。
2、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 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 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1 年8 月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深圳同兴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 权,办理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票解除限售 事宜。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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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5 月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7 年6 月7 日,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7 月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4、2017 年7 月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26 人,授予467.3984 万 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 年7 月31 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5、2017 年8 月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673,98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10 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此议案获得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调 整为934.7968 万股。
6、2018 年5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预 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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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 年6 月7 日召开 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预留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1,086,016 股调整为2,172,032 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 名激励对象1,440,000 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8 年5 月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7 月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8、2018 年8 月1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考虑到税务因素及为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解 锁要求,公司拟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计划的时 间安排”之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条款进行修改,《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相同地方,都做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18 年8 月18 日披露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并于2018 年9 月4 日经过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于2018 年8 月18 日发表《关于股权激励对象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 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24 个月不减持。
9、2018 年9 月13 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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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9 年7 月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 已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于2019 年8 月8 日发表《关于股权激励对象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9 名激励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 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12 个月不减持。
11、2019 年8 月12 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股票上市流通。
12、2020 年8 月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 律意见。
13、2020 年9 月9 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股票上市流通。
14、2021 年8 月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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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 发表法律意见。
二、 满足解锁条件说明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锁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解锁期 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25%,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为2017 年7 月20 日, 上市日为2017 年7 月31 日,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四个锁定期已 于2021 年7 月31 日届满,解锁数量为2,336,992 股。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为2017 年7 月20 日,上市日为2017 年7 月31 日,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第 三个锁定期已于2021 年7 月31 日届满,解锁数量为576,000 股。
(三)解锁条件已成就
| 序号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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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80% |
公司2016 年营业收入为 2,800,766,966.65 元,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10,601,084,867.69 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78.51%,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 4 |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 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 |
29名激励对象综合考评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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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9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 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 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 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
果均为A,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 量为2,912,99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432%。具体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
已解除限售的 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数量(股) |
继续锁定的 数量(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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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晓燕 | 董事、副总经理 | 936,000 | 702,000 | 234,000 | 0 |
|---|---|---|---|---|---|
| 梁甫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936,000 | 702,000 | 234,000 | 0 |
| 李玉元 | 财务总监 | 432,000 | 324,000 | 108,000 | 0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26 人) |
8,483,968 | 6,146,976 | 2,336,992 | 0 | |
| 合计(29 人) | 10,787,968 | 7,874,976 | 2,912,992 | 0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 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9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对象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条件均已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禁 共2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共2,912,992 股。本次解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9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912,992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四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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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9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912,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限 售期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对象、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及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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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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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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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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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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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8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