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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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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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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 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为5 人,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含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 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 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 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 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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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 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 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 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 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席 主持;主席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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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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