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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r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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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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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达”或“公司”)及子公司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提请投资 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2024 年3 月21 日 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保证公司子公司2024 年项目顺利开展,公司为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电子”)、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昌精密”)、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显示”)、 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同兴达”)、赣州市展宏新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新材”)、昆山日月同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日月同芯”)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58 亿元的银行授信担保;为赣州电子、 南昌精密、香港同兴达、展宏新材、TXD (India)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 (以下简称“印度同兴达”)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5.30 亿元的履约担保;两 项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3.30 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股比例
本年度新增担保额度(亿) 本年度新增担保额度(亿)
授信担保额
履约担保额
深圳同兴达 赣州电子 100% 30 5
南昌精密 100% 14 4
南昌显示 100% 2.5 0
香港同兴达 100% 1.5 3
展宏新材 100% 2.5 1.3
日月同芯 75.76% 7.5 0
印度同兴达 99.99% 0 2
小计 58 15.3
合计 73.3

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的前提下,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文 件,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述事项自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至202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的担保额度申请前有效,上述担保额度 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简称“华夏银行赣州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展宏新材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340 万元的融资授信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日月同芯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 的融资授信担保。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简称“招商银行赣州分行”)签署 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子公司赣州电子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 万元的融资授信担保。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简称“广发银行赣州分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赣州电子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的融资授信担保。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简称“建设银行赣州市分行”) 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赣州电子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500 万元的融资授信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持股比
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
本次担保
前对被担
保方的担
保余额
(万元)
本次使用
担保额度
(万元)

担保额
度占上
市公司
最近一
期净资
产比例
是否
关联
担保
深圳同兴达 赣州电子 100% 54.12% 80,182.64 22,500 8.19%
深圳同兴达 展宏新材 100% 93.53% 5,743.72
1,340
0.49%
深圳同兴达 日月同芯 75.76%
56.95%
48,043.64
2,000
0.73%

注:本表格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 五入造成。上表中最近一期指2024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上表被担保方均不是失信执行 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1、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06-22

法定代表人:陈保彰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109 号赣州嘉德电子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2 号厂房

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学 玻璃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工,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 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 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股权结构:展宏新材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

2、昆山日月同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12-06

法定代表人:万锋

地址: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南路497 号

注册资本:99,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专 用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 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日月同芯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5.76%股权。日月新 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持有其24.24%股权。

3、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08-23

法定代表人:万锋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168 号

注册资本:13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与技术进出 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赣州电子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如下(已审计):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单位:万元人民币 单位:万元人民币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方 持股比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展宏新材 100% 27,141.29 25,195.44 1,945.85 35,067.23 -1,447.33 -1,068.44
日月同芯 75.76% 70,126.40 43,709.02 26,417.38 2,058.01 -5,622.75 -3,756.03
赣州电子 100% 525,489.94 316,826.95 208,662.99 572,157.12 5,017.52 7,689.23

被担保人截至2024 年9 月30 日的财务状况如下(未审计):

单位:万元人民币 单位:万元人民币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方 持股比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展宏新材 100% 35,793.04 33,478.51 2,314.54
36,294.85

249.17

368.68
日月同芯 75.76% 91,272.51 51,980.81 39,291.71
3,166.04

-7,542.57
-5,775.67
赣州电子 100% 477,927.69 258,669.18 219,258.51
399,470.37

10,000.41
10,595.52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 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额度
(万元)
担保期限 担保/反担保内容
展宏新材 同兴达 华夏银
行赣州
分行
¥1,340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
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
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
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
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
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
定日;
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
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
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
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
届满日。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
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
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
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
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
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
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
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
用。
日月同芯 同兴达 宁波银
行苏州
分行
¥2,000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
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
应付的一切费用。
赣州电子 同兴达 招商银
行赣州
分行
¥7,000 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
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
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
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
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
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
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
满后另加三年止。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
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
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
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
民币(大写)柒仟万元整),以
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
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
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
其他相关费用。
赣州电子 同兴达 广发银
行赣州
分行
¥5,000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
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
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
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
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
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
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
笔或单笔,一并为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
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
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
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赣州电子 同兴达 建设银
行赣州
市分行
¥10,500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
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
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
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
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
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
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
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
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
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止。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
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亿零伍佰万元整的本金余
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
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
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
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
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
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
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 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本次被担保对象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因此未提供反担保。且被担保 对象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24 年经审议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733,000 万元 (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1.16%。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 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3,179.18 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2023 年12 月31 日)净资产的比例为75.16%。

3、公司无逾期担保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七、备查文件

  • 1、公司与华夏银行赣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2、公司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3、公司与招商银行赣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 4、公司与广发银行赣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5、公司与建设银行赣州市分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3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