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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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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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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同兴达(TXD)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7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于2017 年8 月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2,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376.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4,021.6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354.40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3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投资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项目备案 | 实施主体 |
|---|---|---|---|---|---|
| 1 | 新建基于 | 30,030.00 | 18,450.40 | 赣开发规字 | 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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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同兴达(TXD)
| ON-CELL 一体 化全贴合技术 液晶显示模组 生产线项目 |
[2014]106 号 |
州 市 同 兴 达 |
|||
|---|---|---|---|---|---|
| 2 |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
5,904.00 | 5,904.00 | 赣开发规字 [2014]108 号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 | 同兴 达 |
| 合计 | 45,934.00 | 34,354.40 | - |
二、前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7 年7 月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 “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同兴达”,实施地点由“赣 州开发区宝福路以东、赣通大道以南”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 利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具体内容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募投项目之一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截止至本 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募集资金已使用2,835,875.6 元。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公司计划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金城 科技工业园厂房”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
| 变更前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金额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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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同兴达(TXD)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总投资5,904 万元,拟投 入募集资金5,904 万元 |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 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 |
同兴达 |
|---|---|---|---|
| 变更后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总投资5,904 万元,拟投 入募集资金5,904 万元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 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 |
同兴达 |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对此次变更发表同意意 见。 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变更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而进行 的必要调整,预计该调整事项对募投项目的影响不大。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 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资源利用效率、研发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 战略发展要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意
见
(一)监事会意见
2017 年8 月22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 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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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同兴达(TXD)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 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对同兴达 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 理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 性,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同兴达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8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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