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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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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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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的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 解锁日、解锁条件、自愿承诺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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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朱 岩 孟晓俊

胡振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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