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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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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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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 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 年6 月30 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20210630),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31,789.57 万元,占 最近一期(2020 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24.85%,净资产的88.40%;不 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 失等。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在授 权审批范围内,公司所发生的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均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 金合理利用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充 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正常经营与 持续、稳健发展需要,或引入新的商业模式,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 的范围之内,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 对外担保审批决策及内部控制程序得到有效落实。
三、关于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对象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条件均已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禁 共2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共2,912,992 股。本次解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9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912,992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四、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绍锋、任达、向锐 2021 年 8 月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绍锋 向 锐
任 达 2021 年 8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