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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Ma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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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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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兴达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严 胜 | 联系电话:0755-2586981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立民 |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及时审阅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 阅,未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在持续督导期公司,严格执行以上制 度并规范运作。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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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9 年12 月3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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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因未及时披露大额政府补 助,公司于2019年11月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91号)。 |
督导公司进行整改,认 真学习相关信息披露法 规,强化信息披露流程。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 |
| 3.“三会”运作 | 无 |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
| 6.关联交易 | 无 | -- |
| 7.对外担保 | 无 |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持续督导工作 |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 施 |
| 一、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是 | -- |
|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自 | ||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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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泰欣德合伙、中比基金、章源投资、恒泰 资本、张进福、傅丽芬、吴金钻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8年1月15 日股东泰欣德合伙自愿追加承诺:将其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延 长12个月,延长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为2019年1月24日。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锋、钟小平、李锋还 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钟小平之妻刘秋香承诺:在钟小平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小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同兴达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 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隆晓燕女士、梁甫华先生、宫臣先生、李玉元女士等26 位股权激励对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承诺自愿将其 持有的将于2018年9月13日限售期届满的本公司股权激励限 制性股票于解禁上市日起24个月不减持,即延长至2020年9 月13日。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内,承诺人不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会要求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在股 份限售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限售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在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 股份所得将全部上缴本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1、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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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 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 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用于股份回购的资 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确定。(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 式)。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 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 划后,自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 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 回购计划。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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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 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 体股价稳定措施:
1)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 时,本人应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 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 数全部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 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 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 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与配偶单独或 共同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 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资金来源为自筹资 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增持股 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 求。
5)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 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6)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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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 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本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 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 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 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 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 措施。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 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30%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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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 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三)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持股及减持意 向如下: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 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 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量的1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 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 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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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东泰欣德合伙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在 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合伙企业将 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 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合伙企业预计未来一个 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的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 满后第13个月初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 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 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 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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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 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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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 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股东大 会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 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 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 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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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且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 的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 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 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 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 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 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 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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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 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 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 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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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泰欣德合 伙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 人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 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承诺人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承诺人自身不会开展、并保证 将促使其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以 下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 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 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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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 业务竞争。
3、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参股关系/任职 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 动。
4、承诺人其他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发行人之高 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 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 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生产、 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 买的权利;承诺人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 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 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上述第5、6项所述情况,承诺人承诺其自身、 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 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 并尽快提供发行人合理要求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通知后 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承诺 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 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产生竞争的,承诺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 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 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 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 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9、承诺人确认该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 而作出。
10、承诺人确认该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 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 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 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 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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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
公司董事万锋、钟小平、隆晓燕、梁甫华、李锋、司马 非、朱岩、胡振超、孟晓俊,高级管理人员宫臣、李玉元承 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 披露。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 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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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 诺。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 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 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 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 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 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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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 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 酬及股东分红,同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 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4、独立董事承诺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 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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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监事承诺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 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 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 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 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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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 _____ 严 胜 宋立民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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