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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ul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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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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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作为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达”、“公司”)2017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同兴达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23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837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4021.6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354.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 [2017]48230003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投资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项目备案 | 实施主体 |
|---|---|---|---|---|---|
| 1 | 新建基于ON-CELL一体化全贴合技术液晶显示模组生产 | 30,030.00 | 18,450.40 | 赣开发规字[2014]106号 | 赣州市同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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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项目 | 达 | ||||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904.00 | 5,904.00 | 赣开发规字[2014]108号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 | 同兴达 |
| 合计 | 45,934.00 | 34,354.40 | - |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具体内容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募投项目之一为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赣州同兴达 ”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 召开之日,该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公司深圳总部将主要承担研发职能。为了集中公 司优势资源,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公司计划将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主体变更由“赣州市同兴达”变更为“同兴达”,实施地点 由“赣州开发区宝福路以东、赣通大道以南”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 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 ”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变更前 |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金额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总投资5,904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5,904.万元 | 赣州开发区宝福路以东、赣通大道以南 | 赣州同兴达 |
| 变更后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总投资5,904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5,904.万元 |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 | 同兴达 |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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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均对此次变更发表同意意见。 由于 本次实施主体的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 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 更, 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变更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而进行 的必要调整,预计该调整事项对募集资金项目的收入及盈利情况影响不大。本次 募集资金项目相关事项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符 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本次募集资金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2017 年6 月28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及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 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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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同兴达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 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 见。由于本次实施主体的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属于募集 资金用途的变更, 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具有其合
理性和必要性,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同兴达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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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严 胜 宋立民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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