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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OPRAYSOLAR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Jun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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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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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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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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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释义 ............................................................................................................................... 3 |
|---|
|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5 |
|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6 |
|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6 |
|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
|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0 |
|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1 |
| 五、结论性意见................................................................................................................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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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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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2016]第 035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日新能”)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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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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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 简称 | 全称或含义 | |
|---|---|---|
| 拓日新能/公司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 |
|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 奥欣投资 | 指 | 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
| 持有人会议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内部管理机构 |
| 管理委员会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 标的股票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拓日新能(股票代码:002218)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试点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
| 《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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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管理规则》 | 指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 信达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 信达律师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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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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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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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系由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1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59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2008 年 2 月 28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代码为“002218”,股票简称“拓日新能”。
(二)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440301103309280),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1,817.1052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 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 座)栋一座 8 层 802-804 号房,法定代表人为陈五 奎,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池芯片、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 源、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太阳电池生产 线设备、太阳能控制器、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控制软件;设计、安装及 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以上生产项目由分公司 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 根据上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 《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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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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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966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约为 121.05 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196%,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测算, 是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限为基础,并以标的股票 2016 年 5 月 24 日的收盘价 7.98 元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股票买入均价的假设前提计算得出,最终标的股票 的购买数量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的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322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奥欣投资拟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自 筹部分的比例为 2:1,借款资金不超过 644 万元,借款期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将根据购买股票的价格、数量和员工实际出资缴 款金额确定。如出现认购不足情形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其他认购对象认购,具体认 购比例及数额由其他认购对象协商确定。持有人按照各自持有的本计划份额比例进 行相应出资并对应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合伙权益,持有人未按时认购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3、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 6 个月内实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获得并持有公司 股票。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所获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标的股票全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员工,总计不超过 7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 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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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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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本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 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 具体管理事宜。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二) 信达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的会议及公告文件,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 并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象作出的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 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和《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 象作出的声明,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 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和《员工持股计划备忘 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 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 象作出的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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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自行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 2 款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的方式所获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标的股票全部登记过户至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公司 2016 年 5 月 24 日的收盘价 7.98 元/ 股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规模总额上限 966 万元测算,员工持股计划所 能购买的股票数约为 121.05 万股,合计持有的股票总数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19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 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 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 明确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 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2)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3)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4)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5)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6)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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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及管理委员会 的召集及表决程序等;
(8)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 计划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并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 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及《员工持股计划 备忘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进行了审议,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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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 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信达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事项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公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涉及的相关文件。经核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 意见及监事会决议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文件。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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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公司 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应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员工持 股计划备忘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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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沈险峰
廖金环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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