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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win Intellig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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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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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 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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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半数以上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设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成员无 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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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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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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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有关材料进 行评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报董事会讨论,议案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 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法律法规;

(四)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需在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 财务报告公告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

主任委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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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或书面方 式投票表决。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 情况,应形成书面决议并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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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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